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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试用
来源:山西煤矿设备网    时间:2011-12-17 11:43:14.0    浏览:14147

气瓶的试用

         (1)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五年检验一次。
        (2)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应该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3)气瓶上必须装两道防振圈。
        (4)不得将气瓶与带点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气瓶胡瓶阀严禁沾有油脂。
        (5)氧气瓶与减压器的连接头发生自燃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的阀门。
        (6)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冻。
        (7)严禁直接使用不装减压器的气瓶或装设不合格减压器的气瓶。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8)严禁铜、银、贡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的含铜量应低于70%。
        (9)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输气流速不得大于(1.5~2.0)m3(h·瓶)
        (10)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均应炬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11)在通风不良的地点或在容器内作业时,焊割炬应先在外面点好火。
        (12)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氧气瓶必须留有0.2MPa的剩余压力。空、满气瓶应分别存放。
        (13)检查设备、附件及管路是否漏气时,只准用肥皂水实验。实验时,周围不准有明火。严禁用火试验漏气。
        (14)乙炔气瓶运输和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
        (15)在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得超过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墙隔或单独的储存间。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气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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