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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2%-1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3-09-17 09:28:43    浏览:27366
内容摘要:在煤炭经济下行格局下,地方希望统筹资源税改革方案,为煤炭企业减轻负担。内蒙古煤炭管理部门一位受访官员说,资源省份都在紧盯国家层面政策变化,一直跟踪改革动向,并已经做了大量基础测算准备工作。

  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改革已箭在弦上。

  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山西、新疆、青海、内蒙四省调研,并征求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意见。

  一位煤炭行业专家向记者透露,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总体原则是,保证企业负担不增加,并对涉煤税费项目、标准全面清理,乱收费、乱摊派的收费一律取缔。“具体工作仍在协调之中。”他说。

  在煤炭经济下行格局下,地方希望统筹资源税改革方案,为煤炭企业减轻负担。内蒙古煤炭管理部门一位受访官员说,资源省份都在紧盯国家层面政策变化,一直跟踪改革动向,并已经做了大量基础测算准备工作。

  上述专家称,各省上报的方案中,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从2%-10%不等。而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全国各省煤炭政策不一,资源状况不同,苦乐不均,加之煤炭市场不景气、地方清理税费的难度较大,平衡协调问题颇多。


  2%-10%的税率建议

  “在操作层面上,征收税率高低存在争议。地方上报的方案税率从2%到10%不等,设计的情形也不相同。”上述煤炭专家说。

  山西晋中财政局在2011年底一项调查显示,分别按照2%、3%、4%、5%的税率对42座煤矿测算,结论是资源税税率每提高一个点,税收贡献率同步递增1%,影响利润率下降1%。

  在油气完成改革之后,资源税改革尚未向煤炭领域扩展。但煤炭从量计征的问题始终存在,比如,企业如不能如实上报产量,税务部门无法对企业进行监控,核实难度大;从量计征价税分离,难以体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降低了资源回采率,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不同品种之间的煤炭征收标准不一,企业税负不均匀。事实上,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信号已经日渐明显。

  9月5日,山西省发改委副主任王成透露,煤炭资源税改革即将推开。但基于煤炭市场疲软的行情,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尚待选择。

  此前的8月末,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2年西部大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和2013年工作安排》中提出,将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费改革。

  今年7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参加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也宣布了多项财税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把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清费立税

  6月17日,山西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上提出了在保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基础上,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意见。

  2006年,国务院批准山西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唯一一家试点省份。目的是解决因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资源环境7000~10000亿元历史欠账,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和补偿机制。

  这项可持续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种从量计征。山西财政厅报告显示,2012年山西省资源税收入仅为43.8亿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高达190.3亿元,2013年预算收入为190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相对高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资源税改革的空间。”

  除山西外,其他资源省份也上报申请可持续发展试点,但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在此情形下,内蒙古、陕西、贵州、河南等省份则通过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增加煤炭在本地附加值。

  不完全统计,附加在煤炭之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几十种,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水土保持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征地迁村费、生态修复补偿费和煤矸石排放费等等。

  在煤炭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供大于求不能改变的格局下,资源省份开始出台扶持煤炭企业政策。山西已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内蒙古开始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暂停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矿维简费,并严禁任何地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煤炭企业收取摊派、集资、赞助款。

  上述内蒙古煤炭管理官员说,地方希望国家在资源税改革的同时,清理不合规收费,清费立税。“既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又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

  杨志勇建议,资源税从量改从价计征,必须辅以清理收费、基金等措施。“与税收相比,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设立的门槛较低,规范程度也远不及税收。除了少数特殊种类外,应尽可能地加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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